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9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2段5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美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晋0109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834573元及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45元、执行费108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进行了财产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6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庭进行了电话约谈。
综上所述,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已授偿0元,未授偿840918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