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与某某、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二区32号。
经营者***,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籍满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51号206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籍满田、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1民终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支付欠款4042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7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籍满田于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50000元现金,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368356.5元未能执行。
4、2018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款项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布了发布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8年4月24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固力发物资经销处进行了电话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