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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26民初47号
原告:***,男,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邹某某,男,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安某某,男,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太原市。
原告*某某、邹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山西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