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68号电力小区,1号楼3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籍满田,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0月23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上诉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按照其上诉状上注明的住所地址及一审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分别两次经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传票传唤,均退回,退回原因注明“家中无人电话无人接听”或“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情形。而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依法属于上诉人在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上诉人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兼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