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9民初153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美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存壁,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籍满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鑫盛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籍满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奕
人民陪审员闫倩茹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