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61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宇峰,男,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斌,男,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晓霞,女,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19层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45877U。
法定代表人:王海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男,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皎,女,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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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 车瑞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