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男,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