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男,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