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9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30000000元、执行费324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支付,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兴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银行存款30474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