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潇河园区大昌路69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26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佘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