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潇河园区大昌路69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26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佘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