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易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易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17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75号华苑小区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申亮。
申请执行人山西易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易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107执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