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16号
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以西铭海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宗刚。
被告: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文峰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胜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靳三波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苗夺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