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173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胜凯。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