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173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胜凯。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榆社吉泰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