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881民初661号
原告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耐磨公司”)与被告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昊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耐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煜昊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铬钢球钢锻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全部货物后却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视为其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5月7日,原告朝阳耐磨公司(出卖人)与被告煜昊源公司(买受人)签订《高铬钢球钢锻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高铬钢球、钢锻。约定(合同第4.4条)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0.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货到现场十二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提供的等额正式收据后支付,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8年9月5日全部发货,被告在支付了90%货款后却未按约定将10%的质保金及时支付原告,致原告多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52000元质保金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成明
书记员  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