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21执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庆华物流有限公司,住**省吕梁市文水县乐村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
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冶峪街院落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执行**庆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