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21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庆华物流有限公司,住**省吕梁市文水县乐村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
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冶峪街院落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执行**庆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申请执行费135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