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11行审复3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迎宾路南。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行审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3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孝国土罚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7.26亩土地;2.罚款人民币24199.50元。
孝义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强制执行标的状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孝国土罚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
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以上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交了相关标的物状况的材料,完全可以界定执行标的物;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依据该条文区分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区分的基础上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处理,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原裁定不准予执行的理由欠妥,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