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与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118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孝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地址,孝义市中阳楼街办桥南村。

2018年9月4日,本院收到孝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做出的孝国土罚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16日以被执行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擅自占用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南村村集体土地7.26亩实施承试电力设施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孝国土罚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而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但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能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本院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状况、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孝国土罚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