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22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在阳泉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50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