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22执1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