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22执1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持有盂县城北热源厂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有限公司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持有的盂县城北热源厂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有限公司股权1000000元。不得办理冻结范围内的有关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