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公司经理。

在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所有的盂县德业居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不动产权证号晋(xxx)盂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不动产权证号晋(xxx)盂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欠款人民币xxx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秀萍

审判员  侯光锋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