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15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在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所有的盂县XX6号楼1单元22层2204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盂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所有的盂县XX6号楼1单元22层2203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盂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工程款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1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晨生
审判员 侯光锋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