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5民初180号
原告:寿阳东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674491088R。
法定代表人:姬洪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4036758N。
法定代表人:张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双伟,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毓,山西新晋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672335516C。
法定代表人:张云,任董事长。
原告寿阳东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寿阳东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东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阳东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