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则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则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11民初808号
原告: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唐桂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山西正则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杜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正则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历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史艳丽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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