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13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0991元,案件受理费2571元,承担执行费2465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213执3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