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申美输配电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6431号 原告:山西申美输配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申美输配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申美输配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申美输配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