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付货款170991元,案件受理费2571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465元,共计176027元。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和得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1760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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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