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7**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B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镇三奇村。
法定代表人:冯晋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北渔泽。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72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彦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