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765号
申请人:神木市福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神木市福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木市福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并州支行账户为1442********内的存款1256475元。担保人***、**提供二人自有的房产证号为陕(2020)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12**,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东兴南路南侧烛光园门市5号楼5号1至2层房屋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并州支行账户为1442********内的存款125647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东兴南路南侧烛光园门市5号楼5号1至2层[房房产证号为陕(2020)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12**屋],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