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2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山阴县翠微东街卫国******。
被执行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开南路7号院16A号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执2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