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15民初339号
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开南路7号院16A号。
法定代表人:常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三条涧村。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的价值11123077.82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大同市益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周士庄村东的工业厂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的价值11123077.82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其银行相应存款,期限为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文尚
审 判 员 张 彪
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