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27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生,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7号院16A号。
负责人:常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9月18日申请撤销对被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撤销对被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降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