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沙罗村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重庆市江津区塘河桐寨村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山西重信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4055585H。
法定代表人:冯巧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重信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128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