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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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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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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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3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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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枫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015弄6号。 法定代表人谢凤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瑛,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莲花路2080弄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枫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枫德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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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叶 辉 | |
| 书 记 员 | 金卫东 | |
|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