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610号 | ||
|
原告上海勋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842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东圣堂47号。 法定代表人奚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首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勋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 审 判 员 | 朱 祺 | |
| 书 记 员 | 冯珉一 | |
|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