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清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91民初5818号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姚珺婕,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表人:尹清太。
被告:尹清太,男,住址山西省朔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清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雪
审判员 王 英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天英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