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03月13日生,住平鲁区。
被执行人: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2年0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862.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朔州市杰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