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02民初18033号
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8号东华苑二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广东智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嫣,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3月7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合同载明:甲方(即原告)将位于惠州市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即被告),租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共六年,并约定被告应于每月8日支付当月租金,最迟不得超过15日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作为合同相对人应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自2017年10月起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拖欠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租金共计154000元。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截至起诉之日尚拖欠原告租金79000元未偿还。另依据《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被告应就其拖欠的租金79000元支付相应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3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37814.67元,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租金79000元以及滞纳金37814.67元(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滞纳金按照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有)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起诉状不存在以下的事实,被告是经2019年跟原告的***负责人沟通的时候,当时说原告让被告支付所欠房租67000,那个时候是2019年4月12日,原告就说让被告把拖欠房租的67000尽快缴纳。2019年的4月25日,因种种原因,最终原告是跟被告协商商量决定,是按照3万元现金结算,就免除了所有的其原告的,3万元钱是扣除了被告在原告那边存留的押金保证金,还有其它的一切的费用,它是说按照3万元钱现金结算,但当时被告要求按2万元钱现金结算,因为毕竟被告损失了100多万的装修原告也已经尽力了,近来被告就按照2万,后来原告没有同意按照2万,就按照30000直到2019年5月7日,原告都还说按照3万。按照3万之后被告就给了原告1万元钱的购物卡,原告接收了。最后在2019年的6月28日,原告就再次催促说是恳请拖欠房租2万。2020年7月31日,被告还了5000元租金。所以最后剩余租金是15000元。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3月7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合同载明:甲方(即原告)将位于惠州市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即被告),租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共六年,并约定被告应于每月8日支付当月租金,最迟不得超过15日支付租金,逾期不交则原告每日收取租金的1%做滞纳金等。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上述租赁物。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租金。2019年4月25日,原告总经理***通过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原告同意被告拖欠上述房租按3万元结算。2019年6月28日,原告总经理***通过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确认被告仍拖欠房租2万元。
另查,被告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支付原告天虹购物卡1万元抵房租,2020年7月31日转账支付房租5000元,原告对上述收款的事实无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租赁合同书、微信聊天截图、缴费单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履行了出租人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在租赁期拖欠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上述拖欠的租金,原告总经理***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聊天的内容,可确认原告同意按3万元结算,但双方对款项支付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租金应按3万元结算,扣除被告之后支付15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租金15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租金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涉及的滞纳金,实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原告诉请按年利率24%收取违约金标准过高,予以调整。违约金应以未缴纳租金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租金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缴纳租金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1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