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7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1575343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1层0101A-1、2层0201、20层2003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3066。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荔浦县。
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范 志 勇
审判员 李 卫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