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晋0107民初1896号
原告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系被告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被告***因其公司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0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之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开始,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8400元),本息合计358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被告山西德胜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共计224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62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6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法院,二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前还款时一并付清原告)。 三、若二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未付清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静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