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537号
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
被告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帖有生。
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送达被告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该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对被告太原荣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