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如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3255号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参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居传章。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奚






书 记 员


何吉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