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3254号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会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之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奚
人民陪审员陆志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