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24执13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年6月21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后柏塔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太原市锅炉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10号—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临县石白头乡柏寨村人,农民。
本院执行的***与太原市锅炉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太原市锅炉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