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教育电视台与于某、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966号之一
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1004057505711。
法定代表人:贾某,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某,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63167E。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与被告于某、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太原教育电视台负担。
审判长 曹 琰
人民陪审员 李朋珠
人民陪审员 李小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