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2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执行**与**、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建工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32214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俊刚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