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良。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再由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良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原告陈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其应支付给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315,218元及利息人民币6,725,587元,再由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良工程款人民币9,315,218元及利息人民币6,725,587元; 二、原告陈良与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三方,就讼争工程的相关问题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三、原告陈良与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101,354元)由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