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531号
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一纬东路16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NJ4U84。
法定代表人:陆俊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创客中心房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9ACNK8R。
负责人:唐娟。
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212180T。
法定代表人:李璞,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财产保全费2,896元,合计7,110元,由原告上饶市昕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