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民特41号
申请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耙儿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罡,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宇伟,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定陶县半堤乡曲庄69号。
申请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劳人仲字【2016】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以新劳仲裁字【2016】18号仲裁裁决系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此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特尔仓
审判员 何 建 军
审判员 蔡 世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