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并商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丰户营38号樱桃泉矿泉水厂西侧楼房。
法定代表人陈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源里东昌盛小区7栋5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霁,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锡文
审判员  刘补年
审判员  赵文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丽霞